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抽獎辦法暨注意事項
一、
投票時間
中華民國(下同)115年11月1日中午12點至115年11月30日下午5點止。
中華民國(下同)115年11月1日中午12點至115年11月30日下午5點止。
二、
活動名稱
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暨抽獎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暨抽獎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三、
主辦單位
本活動由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祉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及國立中央大學亞洲影響力衡量與管理研究總中心(以下合稱「主辦單位」)共同主辦。
本活動由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祉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及國立中央大學亞洲影響力衡量與管理研究總中心(以下合稱「主辦單位」)共同主辦。
四、
活動辦法
1.
凡擁有LINE社群帳號之民眾,進入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活動網站指定連結,系統將自動串接至本基金會LINE官方帳號,閱讀活動相關資料及同意點選後,始取得本活動投票資格(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本基金會LINE官方帳號成為好友)。
2.
凡取得投票資格之民眾,每人最多可投10票,可於同一天或於本活動投票期間內分散投票,但每個提案單位限投1票。
3.
為鼓勵更多民眾參與投票,支持提案單位圓夢,凡於投票期間參加投票並投滿10票,即有機會參加抽獎!主辦單位將於投票活動結束後,依本活動抽獎辦法,從符合資格且已勾選同意參加抽獎並留存資料之投票者中隨機抽出中獎名單,並於本活動網站及本基金會Facebook粉絲團公布中獎名單。
五、
活動獎項
本活動限投滿10票且已勾選同意參加抽獎並留存資料之投票者,始有機會參加抽獎。本活動獎項為「Apple iPhone 18 Pro 256GB」(市價約新臺幣44,900元,顏色隨機,共抽1名)。
本活動限投滿10票且已勾選同意參加抽獎並留存資料之投票者,始有機會參加抽獎。本活動獎項為「Apple iPhone 18 Pro 256GB」(市價約新臺幣44,900元,顏色隨機,共抽1名)。
六、
抽獎及兌換注意事項
1.
參加抽獎人請填寫真實姓名、聯絡電話、電子信箱、聯絡地址,如有缺漏或填寫不實,即視為自動放棄參與本活動抽獎資格及中獎資格,並由主辦單位另行抽出備取名單以遞補之;每人僅有1次填寫資料之機會,填寫資料一旦送出後即無法修改。
2.
主辦單位將於投票期間結束後,以電腦隨機抽選方式抽出正取及備取中獎人名單,並通知中獎人領獎相關事宜。中獎名單預計於115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活動網站和本基金會Facebook粉絲團(以主辦單位實際作業及公告日為準),參加抽獎人應主動上網查詢。
3.
主辦單位將於中獎公告日(依主辦單位實際作業日為準)依中獎人填寫之個人資料以電子郵件通知中獎人,如中獎人在中獎通知日起(以主辦單位系統寄發日為準)三個工作天內未以電子郵件正式回覆是否願意領獎,或中獎人所填寫之姓名不完整、與真實身分證件之姓名不符或未填寫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其他聯絡資料或填寫資料不正確致未收到中獎通知或其他可歸責中獎人事由致無法領獎者,即視為中獎人自動放棄參與本活動資格及中獎資格,並由主辦單位另行抽出備取名單以遞補之。請抽獎人務須確認所填寫之電子信箱及相關資訊是否正確及完整,並應即時上網查詢中獎公告以及確認是否收到中獎通知,如有任何疑慮,應主動聯繫主辦單位,以免權益受損。
4.
本活動屬機會中獎,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項市值超過新臺幣 1,000 元以上者,中獎獎項的價值將併入中獎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主辦單位將依稅法規定於年度結束後開立扣繳憑單予中獎人。中獎人須出示繳款收據與身分證並填寫相關單據,始可領獎,且主辦單位須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予中獎人。中獎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中獎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 20,000元(含)以上,中獎人須先負擔10%(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為20%)機會中獎所得稅。
5.
中獎人須提供與填寫之抽獎人姓名資料相符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資料及收據方可領獎。中獎人若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須提供中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未滿18歲之中獎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須提供中獎人戶口名簿影本;中獎人如為外籍人士,則須提供有效護照影本。若中獎人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未依限如期繳納應繳稅額並配合辦理領獎手續或因其他可歸責中獎人之事由致無法完成領獎或兌獎手續者,視為自動棄權,即喪失中獎及領獎資格,由主辦單位另行抽出備取名單遞補,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6.
本活動獎項為本基金會自合法銷售通路自行採購,作為本活動抽獎之獎項使用,如於商品寄送過程發生碰撞、盒損或其他損壞等情形,主辦單位恕不負責。中獎人如因使用獎項發生任何爭議,請逕洽該獎項之實際採購廠商處理,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7.
若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主辦單位因素而致本活動獎項無法正常出貨或提供時,主辦單位有權得以其他等值商品替代,中獎人不得異議或指定更換為特定商品。
8.
本活動相關事宜或對本活動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活動小組02-7755-6239、02-7755-6230。
9.
主辦單位員工不得參加本活動,如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經查證為主辦單位員工屬實,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加抽獎、中獎及兌換獎項之資格。
10.
本活動之投票、抽獎、中獎記錄,均以主辦單位資訊系統之記錄與認定為準。
11.
主辦單位保有變更、終止本活動及審核本活動參加者、中獎人資格及解釋本活動辦法之最終權利。
七、
個人資料保密措施與告知事項
參加者(即以下所稱「個人」)參加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及抽獎活動(本活動),同意主辦單位在投票及抽獎活動及其相關事務之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且參加者本人已詳閱後列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所為之告知事項,並同意主辦單位於參加者首次登入投票或繼續分散投票時(每個LINE社群帳號最多可投10票,可於同一天或活動投票期間內分散投票,惟每個提案單位限投1票),不再另行告知。
主辦單位將謹慎保護個人資料,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參加者所提供資料之安全性。主辦單位之個人資料保密措施,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以善盡參與本活動或相關事務人員保密之職責。
參加者(即以下所稱「個人」)參加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及抽獎活動(本活動),同意主辦單位在投票及抽獎活動及其相關事務之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且參加者本人已詳閱後列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所為之告知事項,並同意主辦單位於參加者首次登入投票或繼續分散投票時(每個LINE社群帳號最多可投10票,可於同一天或活動投票期間內分散投票,惟每個提案單位限投1票),不再另行告知。
主辦單位將謹慎保護個人資料,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參加者所提供資料之安全性。主辦單位之個人資料保密措施,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以善盡參與本活動或相關事務人員保密之職責。
(一)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主辦單位將採取謹慎措施保護參加者資料,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建立個人資料庫,按業務權責指定專門人員控管資料庫存取,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任何未經本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主辦單位將採取謹慎措施保護參加者資料,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建立個人資料庫,按業務權責指定專門人員控管資料庫存取,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任何未經本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之儲存、保管及資料安全與維護方式
主辦單位將採取謹慎措施保護參加者資料,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建立個人資料庫,按業務權責指定專門人員控管資料庫存取,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任何未經本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主辦單位將採取謹慎措施保護參加者資料,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建立個人資料庫,按業務權責指定專門人員控管資料庫存取,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任何未經本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三)
特定目的
主辦單位於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活動及投票抽獎活動範圍內蒐集及處理與利用之個人資料,其特定目的為 :010私立慈善機構管理、049非營利組織業務、058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主辦單位於第17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活動及投票抽獎活動範圍內蒐集及處理與利用之個人資料,其特定目的為 :010私立慈善機構管理、049非營利組織業務、058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1〉
本活動及(或)其他個別約定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地區:以下第3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所在地。
3、
對象:
〈1〉
本活動主辦單位〈含受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評選單位、本基金會〈含受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有權機關(如主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稅務機關等)。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
(五)
參加者就主辦單位保有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主辦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請求者應為適當釋明。
3、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惟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參加者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惟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參加者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主辦單位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參加者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
(六)
參加者如欲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可透過本基金會官方網站「聯絡我們」(https://www.taishincharity.org.tw/about/contact.html)或以電子信箱(Service@taishincharity.org.tw)來信查詢。
(七)
除主辦單位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參加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參加者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資料有誤或不完全時,基於本活動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主辦單位可能無法受理其參與本活動,敬請見諒。
(八)
主辦單位保有隨時修訂個人資料保密措施與告知事項之權利,並將於本活動網站或以其他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相關訊息,修訂時亦同;若有其他相關問題,亦可隨時洽詢主辦單位。
